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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《丽水市区域卫生“十四五”规划》征求意见反馈情况
时间:2021-06-29 09:22 来源: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:

为加强我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,促进区域之间、城乡之间基本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协调发展,提升卫生健康服务的整体效率和综合能力,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,全面实施健康丽水战略,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,我委拟定了《丽水市区域卫生“十四五”规划》(征求意见稿),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
一、征求意见情况

2021年5月21日至6月20日,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共收到0条反馈意见。

2021年6月1日书面向各县(市、区)卫生健康局、市直单位征集意见,共收到23条不同的意见建议。

2020年5月27日召开座谈会,邀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王会副处长作卫生健康事业发展“十四五”规划基本思路、重点任务专题讲座。

2020年5月28日组织“两代表一委员”召开工作座谈会。

2020年6月4-5日我委组织相关人员赴莲都、青田、景宁、松阳等地开展调研活动。

二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

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,反馈单位为丽水市疾控中心、市编办、市妇幼保健院、丽水市中心医院、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,其余反馈“无意见”,公开征求意见期间,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。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,我委均逐条进行研究、协商、修改,在符合实际情况下予以吸收和采纳,经研究10条建议被采纳,具体反馈意见见附件。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1年6月28日


附件 

《丽水市区域卫生“十四五”规划(征求意见稿)》反馈意见汇总表

序号

单位/个人

修改意见

修改理由

是否采纳

不采纳理由

1

丽水市疾控中心

(1)“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(人)”修改为“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医师数(人)”;

(2)“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设置1家疾病预防控制分中心。”修改为“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设置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”

(3)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。原则上按照每万常住人口1.75名的比例核定,且县级疾控中心人数不低于30人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%,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%,提高预防医学、卫生检验检测专业人员比例,合理增加职业健康、健康教育、流行病统计监测、营养监测与干预、检验检测等技术人员比例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专业公共卫生医师;建制乡镇卫生院(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专业公共卫生医师达到每万常住人口2名以上。

(4)全市建设配备4个快速移动检测实验室,其中市疾控中心配置移动生物安全二级(P2)实验室。

(5)优先发展肿瘤、传染病、流行病学、呼吸疾病、神经疾病、心血管疾病、重症医学、骨科、微创外科、中医治疫病、康复医学、社会医学、老年病医学、口腔医学、卫生检验等重点培育专科(学科)。

(6)扩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,推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、卫生统计学、卫生监测检验、社会医学、健康教育、病媒生物学等公共卫生相关重点学科建设,整合相关学科资源,建立营养指导、慢病健康管理、健康数据分析等中心。加快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建设,推进县级疾控机构传染病控制、免疫规划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、健康行为危险因素干预、艾滋病、结核病及高血压等重点疾病的防控能力提升。

(7)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。依托市、县(市、区)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卫生监督所、综合性医院和第三方机构,建立职业病监测评估技术支撑网络和监督管理体系。各县(市、区)至少设置1家医疗机构,配置专用体检软件,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,市中心医院与市人民医院为市本级职业病诊断机构,开展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,市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鉴定组织工作。完善各级各类医院合作及多学科联动,提升职业病救治能力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为导向,加强职业卫生技术能力建设;强化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、职业健康检查、职业病报告、应急处置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。规范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、风险评估。各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联动,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,建立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管理机制,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,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,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病例上升势头。

(8)推动“互联网+”等前沿技术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,推广应用智能化可穿戴监测设备及家庭健康管理网络,


(1-3)未采纳;

(4)采纳;

(5)采纳;

(6)未采纳;

(7)采纳;

(8)采纳;

由于疾控机构改革方案未定,与疾控机构相关的指标已删除,后续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辖区人口、工作量、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,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力量配备。

2

市编办

(1)原文: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区) 政府分别设置1家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,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设置 1家疾病预防控制分中心。修改为: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 区)政府分别设置1家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。

(2)原文:妇幼保健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 分别设置1家妇幼保健机构,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设置1家妇幼保健分院。建议修改为:妇幼保健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区) 按规定设置妇幼保健机构。

(3)原文:卫生监督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区)各设 1所卫生监督机构。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设置1家卫生监督分所。

建议修改为:卫生监督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区) 各设1所卫生监督机构。

关于“二、机构设置与功能定位”第(二)点中第3点 关于院前急救机构设置

(4)原文:院前急救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设置1所独立建制的急 救中心(院前急救型),其他8个县(市)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 中心(指挥调度型)。

建议修改为:院前急救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设置1所独立建 制的急救中心(院前急救型),其他8个貝(市)原则上设置独 立建制的急救中心(指挥调度型)。

(5)原文: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。原则上按照每万常住人口1.75名的比例核定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%,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%……建议修改为: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。依据核编标准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 比例不得低于85%,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%……卫生监督机构人员。……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 配备1-1.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,确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并 足额配备。建议修改为:卫生监督机构人员。……,合理确定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编制。

(6)原文:医疗机构人力资源。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 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,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卫技人员数占比不少70%。

建议修改为:医疗机构人力资源。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 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,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卫技人员数占比不少80%。

(7)原文: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 机构编制,落实医疗卫生单位用人自主权,建立完善符合行业特 点的人事薪酬制度。建议修改为: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 疗卫生机构编制,行政主管部门、人力社保部门落实医疗卫生单 位用人自主权,建立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。

(1)理由:开发区并非独立的行政区域。国家及省级机构编制部 门、财政部门、卫计部门联合下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 标准明确,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。我市市、区已 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,并由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承担开发区的疾控工作。如再设置开发区疾控分中心, 是否布局合理、是否精简高效还需充分研究论证。

(2)理由:2019年7月,统筹考虑“健康丽水”考核需要、市 区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及机构精简高效原则,市委编委研究明 确在市妇保院加挂莲都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牌子,承担莲都区妇 幼健康服务职责。目前,市区(含开发区)的妇幼健康服务职责 由市妇保院承担。

(3)理由:开发区的卫生监督工作现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。

(4)理由:与《丽水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( 2021-2023 年)》相一致。

(5)2014年2月,中央编办、财政部、国家卫生计生委 联合印发了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》(中央 编办发〔2014〕2号),明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机构编制、 财政、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,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办法。2017年9月,省编办、省财政厅、省卫生计生委3部门 结合浙江省实际,制定并联合下发了《浙江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机构编制标准》(浙编办发〔2017〕40号)。下步,如省定 标准有调整,我市将认真贯彻落实。

(6)省编办、省卫生厅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《浙江省省属 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》(浙编办发〔2013〕36号)明确公 立医院基本编制中卫技人员编制应占80%以上。

(7)理由: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权、完善人事薪酬制度应行政 主管理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。

(1)未采纳;

(2)采纳;

(3)采纳

(4)采纳;

(5)未采纳;

(6)未采纳

(7)采纳

(1)(5)由于疾控机构改革方案未定,与疾控机构有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均不在此规划中涉及。

(6)《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“十四五”规划》中“医疗机构人力资源。按照医院等级与功能任务的需要 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,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卫技人员数占比不少70%。”

3

市妇幼保健院

(1)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 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》落实。一般按人口的1:1 0, 000配备,地广人稀、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 的1: 5 , 000配备;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:15, 000配备。 保健人员配备要求: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121-160人, 市(地)级61-90人,县(区)级41-70人。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,以1: 1. 7安排编制。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 75%-80%)。

(2)第5页2.妇幼保健机构。机构设置: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分 别设置1家妇幼保健机构,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设置1家妇幼保健分院。


(1)未采纳;

(2)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后再行修改;


(1)部门规划一般不具体对人员编制进行具体描述;

4

丽水市中心医院

(1)第15页第(五)点第 4 行提到“共同打造细胞生物”建议修改为“共同打造先进诊疗细胞生物”;第8行中的“心血管疾病”修改为“心脑血管疾病”;“微创外科”修改为“微创医学”;建议在口腔医学前增加“妇产医学、儿童医学”。

(2)第16页第一行提到“从违法事件事后查处向事前”中的“违法”建议修改为“异常”。

(3)第20页第2行及第4行的“心血管疾病”修改为“心脑血管疾病”;第5行微创外科修改为“微创医学”

(4)第27页中第5点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中,第6行中医疗中心(安宁疗护培训基地)后加“推动建设养老功能小区,尝试‘公建民营’运营模式”。

(5)第33页末句“原则上不再增加急性治疗床位”,急性治疗床位表述不清晰。


(1)部分采纳;

(2)未采纳;

(3)采纳;

(4)未采纳;

(3)违法事件不同于异常事件,此处指的是针对违法事件的监督处置;

(4)养老功能小区建设不在医疗机构设置范畴;

(5)“急性治疗床位”概念可参考国家、浙江省相关规定

6

市财政局

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。修改为: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内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资金,由财政资金给予合理保障。


采纳



征求公告链接:

http://www.lishui.gov.cn/art/2021/5/21/art_1229265812_57320707.html